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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二审改判意味着下级判错:上级法院不愿自己打自己脸的深层原因@三法司正道办

免责符不能成遮羞布

吐槽解读

这篇把二审维持率和再审启动难的双重困境剖开了:从“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正确答案”的 1+1=2 式办案责任制,到上诉改判直击收入评优的考核捆绑,再到人员流动下“下级变领导”的人情死结——纠错制度层层失灵,根子不在法律文本,而在激励结构。

更值得玩味的是结论处的“微妙平衡”:案多人少把员额制锁在 39% 以内,高层级机关压力不大却握着改判权,基层担量减责、上级包容下级,制度在 bug 里自平衡,代价是当事人的申诉无门,最终被推向“赛博击鼓鸣冤”。

最近几年,老何很多律师朋友都抱怨,上诉-二审、申诉-再审这两大存在监督、纠错功能的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以至于越来越多的律师都不愿意代理这类案件,以免费力不讨好。

具体地说,上诉-二审案件常年都以维持原判告终。纵使出现非常明显的问题,上级一般也不会主动改判,而是发回重审,让原审法院自己改判;而申诉-再审,则常年连启动都困难,更遑论进一步的改判。

从理论上讲,当事人在一审后如果对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请求二审;上级也可以通过这种机制对下级进行监督。如果真存在问题,上级可以直接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样既可以维护当事人权利,也可以实现上级裁判对下级的监督和制约。也因此,古今中外多数国家都会设置上诉制度。

但是,正如文章开头所述,我们这边的实践中,这种监督机制却常年存在困难。并且,到了如今,其中的困难甚至相比过去还有所增长。

为何纠错如此困难?

首先,就是严苛的办案责任制的阻碍。

正如老何的诸多前文所述,我们这边的工作思路常年都是严……,普……,选……。

全文要点速览

维度 要点
文章主题 上诉-二审、申诉-再审两大纠错制度为何流于形式
现象 二审常年维持原判、再审常年难以启动,律师不愿代理这类案件
原因一·办案责任制 改判=下级判错,“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正确答案”的1+1=2思维
原因二·考核机制 上诉/改判影响收入评优与单位荣誉,维护同僚积极性成潜规则
原因三·人员流动 下级可能是老领导老同事,监督伤及自身
原因四·案多人少 全国法院年受案破4千万;员额制将办案资格限制在39%以内
压力错配 案件集中在中基层法院,高层级机关办案压力并不大
微妙平衡 基层担量减责、上级包容下级,除非过分不干预
文章结论 正规申诉渠道遥遥无期,当事人只能转向媒体赛博击鼓鸣冤

这不仅体现在对社会的管控上,还体现在对体系内部的约束。

具体到办案,发达国家追究办案人员的办案责任,事由一般仅限于事实认定错误(颠倒黑白)、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等严重突破底线的问题;

只要没有突破上述底线,纵使上下级之间,或者不同的人就同一证据,或者条文的理解不一致做出不同决定,这在其他国家看来是很正常的事情,甚至法学的魅力和进步,有时候就体现在这种观点的碰撞和交锋中。

但在我们这边,从理念到规定,长期都以1+1=2的思路看待法律,认为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正确答案”。因此,只要上级改判,无论缘由如何,一律是下级之前判错了。

此外,这一系统的一大定位就是维护稳定。理论上,所有社会问题进入这个系统都可以被消化吸收。

这种认知背景下,只要当事人上诉、申请再审,无论原因如何,在体系看来都是裁判工作不到位,没有真正消灭矛盾、纠纷,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服从判决。

也因此,诸多内部考核机制都将当事人上诉、上级改判等事由纳入考核事项中。只要出现上诉、改判,就会影响个人收入、评优争先,甚至整个单位的荣誉。为了维护同僚们的收入、荣誉、工作积极性,改判这种事自然……

尤其是,人员是流动的。如果自己“否定”过的下级裁判年轻且学历高,未来成长为自己领导怎么办?或者,下级单位的领导正是从自己的科室派下去的老领导、老同事,这又如何监督?

更不必说,如今的下级为了规避风险,对有争议的案件也会提前通过内部渠道向上请示汇报,然后按照上方意志做决定。

此时,结果本身就是上级意志的体现。纵使当事人上诉,上级也不会自己打自己的脸改判。最终结果,必然是维持原判。

其次,也更重要的是,在如今的环境下,真正的干活主力已经不堪重负了。

上级在情理、道义上也不太有底气对他们过度苛责。

这些年,伴随着经济……,案件数量常年都居高不下。这其中有生活困难引发的侵犯财产(如盗抢骗)行为,也有民商事活动中上下游拖欠账款引发的系列纠纷,而房市领域的烂尾楼更是动辄引发几百上千人次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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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虽然案件总量多,但内部的办案压力却并不一致:

一方面,如今的级别管辖规则下,多数案件都由中基层审判、执行,高层级机关的办案压力相比并不大;

另一方面,2015年的员额制改革也将真正有资格办案的员额裁判的数量限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39%以内,这其中还包括办案任务不重的院领导们。(《0基础也能看懂的司法改革》)

总之,虽然案件总量很大,但真正做事的只有中基层法院除院领导以外的少数员额裁判。

这种背景下,真正做事的人的工作量实在太大,不要说质量,单是数量上能把案件处理完,都能称得上劳苦功高。

这些年暴露出的判决书里的错别字/笔误、计算错误等非原则性低级错误也罢,很多人抱怨(小事情)立案难也罢,本质上都是案多人少,就连最基本的办完案件都很难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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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制度在重重BUG中居然形成微妙的平衡:基层法院承担主要的工作量,但也因为人性的趋利避害而减轻一些追责压力。除非出现非常过分的问题,否则上级一般都会对下级的工作成果予以认可和包容,避免打击这些干活主力的工作积极性。

至于那些因为一审失误或其他原因吃亏,想翻案、纠错的当事人,除了遥遥无期的正规申诉渠道,恐怕只能通过抖音、微博乃至微信群等媒体赛博击鼓鸣冤,碰碰运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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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热评
极远之极新疆

那么干事人员编制这么少的背后决策依据是什么呢

三法司正道办作者

钱不够养那么多人。不过人为限制39%确实不太合适。
再一个如果让高层级的分流一下工作压力,其实也能缓解一下问题。不过这样就增加了他们的工作负担,而他们又是拍板的。

心平气和江苏

打官司的多了,说明人们的法治观念增强了,也可以说是个好事。

三法司正道办作者

真正需要诉讼解决的去打官司没啥,就怕有的人是去较劲,起哄的,反而挤占了真正有需要的人的司法资源。

平淡是真四川

回复 三法司正道办:那得有多闲,而且还得懂法院那套复杂的程序

三法司正道办作者

回复 平淡是真:确实是人闲是非多。这类人有的案子并不复杂,很多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

心平气和江苏

回复 三法司正道办:太赞同你说的人闲是非多这话了。

有吾之有广东

那员额制改革的目的是?

三法司正道办作者

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专业水平。

正义联盟无事忙山东

离婚、交通事故。可以批量开庭判决吧。诉前调。走快速程序

三法司正道办作者

最近几次诉讼法修订,你说的这些都已经实现了,现在有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并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但再怎么程序简化也架不住案件数量多。

奥力给暖粑山东

博主对现在的情况真的是了如指掌

壹浙江

说得太对了亲身经历过了

自我期许的寻路人浙江

确实如此,如果算上执行案件的话,那工作量确实太大了

李孟杰13838393980河南

案件中,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居多吧?

三法司正道办作者

是的。绝大多数都是民事纠纷。

沙和东路广东

裁定下达,执行却久久不下……

三法司正道办作者

案多人少,手段有限,再一个上头也不太倾向于把被执行人逼太狠,赶尽杀绝。具体请看治病不能靠止痛片

一勺电子河北

低级的错误不能找外包审查解决吗。AI也可以啊

三法司正道办作者

司法这种事怎么可能外包的,又不是跑腿。ai用于计算倒没问题。

程征浙江

因为本企业的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去开庭,见到了同一个FG一个上午要开4个庭,而且书记员都没有。根本没有足够时间给到原被告及律师当庭辩论。都是要求有资料庭后书面提交微FY。

LIU上海

参考下巡回派出法院嘛,主动找争议性案件重审

三法司正道办作者

现在本来就有巡回法庭,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分流海量来总部申诉的人群。

明天广西

巡回法庭不受理基层院起步的申诉吧

微风听雨山西

法院、检察院的大量基层工作非常适合引入AI开展案件的分析,给出判罚的意见建议

三法司正道办作者

再怎么ai,关节节点还是要靠人来卡位

老牛进紫竹院福建

职业打假和专利侵权相关的滥诉占了一大堆

yibaishi湖南

二审基本是审查一审流程有没有问题,主要查定性过程严不严谨。基层法院对定量有自由裁量。上级法院一般不会盯着下级的小毛病的,干活的人太少了。

  1. 上诉二审常年维持原判、申诉再审难以启动,律师不愿代理。本文从办案责任制、考核机制、人员流动与案多人少四个维度,剖开司法纠错制度流于形式的深层逻辑。
  2. 改判意味着下级判错,“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正确答案”的 1+1=2 思维贯穿办案责任制,中外追责事由的对比揭示出理念层面的根本差距。
  3. 上诉与改判被纳入内部考核,直接影响个人收入、评优争先与单位荣誉,维护同僚积极性成为潜规则,二审维持原判率由此被锁死。
  4. 全国法院年受案突破 4 千万,员额制把办案资格限制在 39% 以内,真正干活的中基层员额裁判不堪重负,办案质量不得不让位于数量。
  5. 人员流动让监督伤及自身:被否定的下级可能成长为领导,老领导老同事就在下级单位,提前请示汇报更让结果成为上级意志的体现。
  6. 案件集中在中基层法院,高层级机关办案压力并不大却掌握改判权,基层担量减责、上级包容下级的微妙平衡由此形成。
  7. 正规申诉渠道遥遥无期,当事人转向抖音微博微信群赛博击鼓鸣冤,司法纠错制度失灵的社会代价正在普通当事人身上显现。
  8. 从理论上的监督制约到实践中的层层困难,上诉制度为何越走越形式化?本文给出四重归因与一个无奈的结论。
  9. 员额制改革将办案资格限制在单位总人数 39% 以内,院领导占用员额而办案量集中在中基层,压力错配加剧了困境。
  10. 本文梳理二审发回重审、再审启动难、巡回法庭分流等制度现实,回答一个老问题:纠错为什么这么难,普通人还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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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链接:https://www.tucaod.com/13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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