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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案例:用高铁票洗4.5个亿换成U,币商被判了两年半?@小鹿优享 @张苏杭律师

「用高铁票洗4.5个亿换成U,币商被判了两年半?」

洗了4.5亿元,56个人落网,主犯判两年六个月,罚金1.2万,这是今年3月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起高铁票+U币洗钱案。

今天我们来看一看这个有意思的案件。

一笔4.5亿元的赃款,怎么洗成火车票

2024年10月,嫌疑人周某在网上认识了境外诈骗团伙成员,接受对方指令后,搭建了一个叫“小鹿优享”的网站和App。

速览

维度 要点
洗钱手法 4.5亿赃款经充值、票务、U币结算转换回流,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收网 16省同步收网,56人全部到案
罪名 三层行为对应三个罪名
量刑 4.5亿流水仅判两年六个月,量刑逻辑引关注
U币证据 U不是隐身衣,反成稳定证据
红线 做U商须守三条红线,收U第一性原理是资金性质

这个平台一开始做话费、电费充值。后来业务扩到飞机票、火车票代购。

话费是真的,电费是真的,火车票也是真的。

但受害人的钱一旦进入这些消费场景,再从商户、店铺、平台和U商手里转几道,原来的诈骗赃款就被洗白了。

买票的人很难想到,给自己出票的钱,能来自电信诈骗被害人的账户。

诈骗团伙拿骗来的钱,在12306上原价买票。旅客在二手网店上用折扣价付款。

网店收到旅客的钱,再通过虚拟货币结算,把资金回流给境外团伙。境外团伙最后拿到的是U。

旅客拿到了票,店铺拿到了流水,境外团伙拿到了可以继续流转的虚拟币。

这一圈走完,完美闭环。

原来是一笔来自电诈被害人的异常转账,后来变成一张张火车票、一笔笔充值订单、一家家网店的经营流水。对犯罪团伙来说,这种路径好用的地方在于,它把赃款塞进了真实消费里。

中间夹着大量普通用户和正常商户,侦查机关要一层一层往回拉,才看得见最初那笔钱来自哪里,最后又流向哪里。

资金流转示意图:赃款洗白路线,被骗人转出资金后经境外诈骗团伙与小鹿优享平台,最终通过U币结算回流

资金流转:赃款的洗白路线

16省同步收网,56人全部到案

项目 数据
涉案流水 4.5 亿元
发案时间 2024 年 10 月,嫌疑人周某在网上结识境外诈骗团伙成员,接受指令后搭建“小鹿优享”网站与 App
收网 2025 年 9 月 24 日,230 余名警力在 16 个省区市同步收网
战果 打掉 7 个团伙、捣毁 9 处窝点,56 人全部到案;查处关停火车票网店 670 家
涉案车票 60 余万张
资金路径 诈骗团伙在 12306 原价买票 → 旅客在二手网店折扣价付款 → 网店以虚拟货币结算 → 资金回流境外团伙
审理 2026 年 5 月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案由公安部铁路公安局统一指挥
主犯判决 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2 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刑

这个案子由公安部铁路公安局统一指挥。

2025年9月24日,230余名警力在16个省区市同步收网,打掉7个团伙,捣毁9处窝点,56人全部到案,同时查处关停火车票网店670家,查明涉案车票60余万张

今年5月,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周某被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刑。

三层行为,对应三个罪名

层级 行为 对应罪名 量刑要点
第一层:搭平台 明知他人要搞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设立网站、App 或提供网络工具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法定刑本身不高
第二层:帮助支付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推广引流、技术支持等帮助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定刑本身不高
第三层:处理赃款 赃款进入平台后,经充值、票务、U 币结算等方式转换和回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可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具体看行为方式、获利情况、参与程度、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情节

周某这个案子判了三个罪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三个罪正好对应三层行为。

第一层是搭平台。

明知别人要搞违法犯罪活动,还为其设立网站、App或者提供网络工具,就可能落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评价范围。小鹿优享不是一个普通生活服务平台,它服务的是境外诈骗团伙的资金清洗需要。

第二层是帮助支付。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提供支付结算、推广引流、技术支持等帮助,就会碰到帮信罪。很多人觉得帮信罪离自己很远,其实它最常见的场景就是帮上游犯罪把钱收进来、转出去、跑起来。

第三层是处理赃款。

诈骗赃款进入平台以后,再通过充值、票务、U币结算等方式转换和回流,已经进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视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处理的,就是明知财物来自犯罪,还帮忙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

4.5亿流水,为什么只判两年六个月

很多人看到4.5亿元流水,再看到两年六个月刑期,会觉得判轻了。

但是法院量刑要看罪名本身的刑罚档次,也要看行为人在整个犯罪链条里的位置。

公开报道显示,周某承担的是境内资金清洗和平台帮助这一段。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信罪本身的法定刑都不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虽然可能升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具体量刑还要看行为方式、获利情况、参与程度、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情节。

所以,4.5亿元是案件体量。两年六个月是对周某个人行为的刑罚评价。

这两个数字放在一起,并不矛盾,而且退的肯定不会少。

U不是隐身衣,反而是稳定证据

U在这个案子里也很有意思。

犯罪团伙喜欢U,是因为它跨境方便,流转快,账户身份没那么容易被普通人看出来。很多收U的人也以为,只要最后换成了币,钱就干净了。

办案机关看U,角度完全不同。

U不是天然的隐身衣。

链上交易会留下时间、地址、数量、流向。只要能把链上地址和现实身份、交易所账户、聊天记录、银行卡流水、设备信息接起来,U反而会变成一串很稳定的证据

很多币圈人有个误解,以为匿名软件加虚拟币就等于安全。

在案卷里,这两样经常不是安全感,而是风险特征。

为什么大额资金非要绕到Usdt里。

为什么一边做话费、电费、票务,一边接受境外团伙指令。

这些问题其实很难有政策的解释。

普通购票人的风险:没有刑责,但有代价

那普通消费者没有能力判断背后资金来自哪里,也不掌握平台、网店和U商之间的结算路径。有没有风险?

还是有的,只是没有刑事风险。

你的个人信息可能泄露。

你为了买票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出行时间,这些信息到了黑产手里,后面可能被转卖,也可能被拿去注册账号、接收验证码,甚至包装成新的诈骗素材。

付款记录可能让你被动卷入调查。

警方追资金流时,可能会联系购票人核实交易背景。你未必有罪,但要花时间解释自己为什么买票、在哪个平台买、对方是谁、多少钱、有没有退票。

所以,买票这件小事也有边界。价格低到明显不合理,卖家又说不清来源,最好别碰。

做U商必须守住的三条红线

对做U商、做换汇、做代收代付的人,这个案子值得注意的点有三个。

1.大额陌生资金别接。尤其是对方不愿说明资金来源,只要求快速收款、快速转U、快速分散。

2.匿名软件指令别信。长期通过境外通讯工具接单,对方身份不明,交易背景不明,出了事很难解释自己没有明知。

3.留痕不是护身符。有人觉得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都留着,出事可以证明自己只是做生意。问题在于,如果这些记录显示你知道对方不正常,还继续做,留痕就会变成证据。

收U的第一性原理:你接触的是资金性质

做币圈生意,最怕把合规理解成一句口号。

真正该做的是把每一笔交易问清楚。

钱从哪里来。币要到哪里去。对方为什么不走正常渠道。

这些问题问得越早,出事的概率越低。等公安机关替你问这些问题,局面就已经变了。

这也是收U规避风险的第一性原理。

你接触的不是币本身,你接触的是上游资金的性质。

如果上游是正常交易,U只是结算工具。

如果上游是电诈、网赌、诈骗盘,U就会变成转移、转换、掩饰赃款的工具。工具没有善恶,使用工具的人和资金来源会决定法律评价。

很多币圈案件最后争的都不是技术。

争的是人到底知不知道,钱到底从哪里来,币到底去了哪里。

主犯判两年六个月,不代表这门生意风险低。

恰好相反,它说明下游帮助者即便没有参与诈骗话术,没有直接骗被害人,只要明知资金来路有问题,还继续提供平台、支付、结算和转移服务,刑事责任一样会有。

币圈的人,别只盯着币价。

也要看看自己收的那一笔U,前面连着谁的钱,后面送到谁的口袋。


  1. 2024年10月,周某接受境外诈骗团伙指令搭建“小鹿优享”平台,用话费电费充值和机票火车票代购把4.5亿元赃款洗白,56人落网,主犯获刑两年六个月。
  2. 诈骗团伙用骗来的钱在12306原价买票,旅客在二手网店用折扣价付款,网店收到货款后通过U币结算把资金回流境外,一圈走完形成完美闭环。
  3. 这个案子由公安部铁路公安局统一指挥,2025年9月24日230余名警力在16个省区市同步收网,打掉7个团伙、捣毁9处窝点,查处关停火车票网店670家。
  4. 周某被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刑。
  5. 三个罪名正好对应三层行为:搭平台落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支付触碰帮信罪,处理赃款进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评价范围。
  6. 很多人觉得4.5亿元流水只判两年六个月太轻,但量刑要看罪名本身的刑罚档次,也要看行为人在整个犯罪链条里承担的是哪一段。
  7. U不是天然的隐身衣:链上交易会留下时间、地址、数量、流向,只要与现实身份、交易所账户、聊天记录和银行卡流水接起来,反而是一串很稳定的证据。
  8. 普通购票人没有刑事风险,但个人信息可能被转卖用于注册账号、接收验证码甚至包装成新的诈骗素材,付款记录也可能让你被动卷入调查。
  9. 对做U商、换汇和代收代付的人来说,这个案子提醒三条红线:大额陌生资金别接、匿名软件指令别信、留痕不是护身符。
  10. 收U的第一性原理是:你接触的不是币本身,而是上游资金的性质。上游若是正常交易,U只是结算工具;上游若是电诈、网赌,U就成了掩饰赃款的工具。

原文链接:用高铁票洗4.5个亿换成U,币商被判了两年半?(来源:张苏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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