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昌星在香港请求确认一份尘封27年的信托
这场跨越 27 年的股权官司,最后没打在”5200 股到底归谁”上,而是卡在一笔 100 万港元的讼费担保。赖昌星拿不出钱,本想靠”终身服刑、财产没收”证明自己确实无力负担,法院却盯住两处:卷宗里离婚多年的前妻持续跟进股权纠纷、名下还有未被没收的资产,原告却始终回避;此前又多次筹措大额律师费、主动提出过 30 万港元担保。经济证明一旦有瑕疵,”扼杀诉讼”的举证责任就落回原告自己身上。
更值得记的是程序与实体的分界:内地刑事没收令是否约束香港股权,属实体审理范畴;讼费担保是纯程序问题,两者互不影响,法院不会因原告人身受限就放宽本地担保规则。至于当年那份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信托文件的代持,关系一破裂,权属、时效、主体资格便同时爆雷——这正是本案给跨境资产架构最实在的一课。
图:赖昌星诉韩国龙 5200 股股权的两条权利链条与法院裁决
赖昌星诉韩国龙始末:27年口头信托与5200股股权之争
本案审理法院为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原告为赖昌星,被告为韩国龙。韩国龙系香港冠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著名福建商人。
| 项目 | 要点 |
|---|---|
| 案件 | 赖昌星诉韩国龙,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争昌明国际投资 5200 股股权归属 |
| 原告主张 | 1999 年口头信托,韩国龙代持股权;因无力缴付 100 万港元讼费担保,请求上诉救济 |
| 被告抗辩 | 已付 3000 万元对价取得实益所有权,不存在信托;且已过诉讼时效 |
| 法院认定 | 经济证明多处瑕疵、回避前妻可动用资产、新证据不满足 Ladd v Marshall 三要件 |
| 判决结果 | 驳回主上诉及全部附属申请,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
| 实务启示 | 口头代持不具确权与隔离效力;跨境资产应设书面信托架构 |
三方立场与法院裁决要点
1.赖昌星的前科:远华走私、遣返与终身监禁
赖昌星主导远华集团大规模走私、行贿公职人员,1999年内地启动“420专案”调查。他携妻子、三名子女经香港逃往加拿大。
加拿大引渡程序持续多年。2011年7月,赖昌星被遣返内地。2012年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其终身监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妻2005年与他离婚,三名子女在2009至2010年间离开加拿大。
2.2024年赴港起诉:5200股股权归属之诉
2024年9月,赖昌星在香港起诉韩国龙,核心标的是昌明国际投资有限公司5200股股权。
3.100万港元讼费担保令与暂缓执行被驳回
被告向聆案官申请讼费担保。2026年1月5日,聆案官下达担保令,要求赖昌星28日内缴付100万港元担保金,逾期全部诉求直接驳回。
赖昌星申请暂缓执行担保令,2026年3月6日被聆案官驳回。
赖昌星随后向高院副法官提起多层上诉及配套申请,本次庭审一并处理全部程序事项。
诉求与抗辩:口头信托确权 vs 3000万元对价实益所有
(一)赖昌星的主张:确认信托与违反信托赔偿
1.实体诉请:确认1999年口头信托并索偿
1999年7月,双方达成口头信托协议。韩国龙以自身名义代赖昌星持有案涉5200股香港公司股权。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信托关系,判令被告承担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
2.程序上诉:挑战100万担保令并补交新证据
主上诉:不服100万港元讼费担保令。同步提交新证据申请,材料包含内地法律专家张起淮出具的内地法律意见书、长子赖春伟2026年1月16日第二份誓章。原告主张内地没收令仅约束内地境内资产,不影响香港股权。
暂缓上诉:不服聆案官驳回暂缓担保令的裁定。
三项附属申请:暂缓执行拒暂缓裁定、延长缴交担保金期限、免除逾期缴付带来的诉请驳回制裁。
3.无力缴付担保:终身服刑、财产没收与筹资断绝
原告主张自身终身服刑、无收入、名下财产全部被没收,无力凑齐100万港元担保金。担保令会直接扼杀本次诉讼。原告长子提交两份誓章,陈述亲友、子女不愿或无力出资;此前资助案件的叔父被内地警方拘留,资金来源断绝。长子仅可在14日内拿出20万港元,远不足100万额度。原告曾主动提出30万港元阶段性担保,覆盖至案件管理会议。
(二)韩国龙的抗辩:实益所有、没收令与时效
1.实体抗辩:3000万对价取得实益所有
1999年3月双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被告支付3000万元人民币对价,完整取得股权法律及实益所有权,不存在信托约定。股权转让协议条款写明被告转股需要原告同意,仅为合同限制,不代表代持。
另外两点实体抗辩:内地刑事没收令覆盖原告全部财产,原告无资格主张境外股权权益;本案起诉时间距交易多年,已超过香港信托诉讼时效。
2.程序抗辩:隐瞒前妻资产、新证据未尽勤勉
讼费担保层面:原告虽服刑,但长期获得亲友、子女资金支持,本次诉讼已产生超40万港元律师费,侧面证明具备筹资渠道。原告刻意回避向前妻求助,卷宗记录前妻持有未被查封资产,且深度参与股权纠纷沟通,存在可靠资金来源。原告仅笼统陈述亲友不愿资助,无完整、可信书面证据佐证经济绝境。
新证据层面:内地法律意见书、第二份长子誓章本可在聆案官阶段提前取得,原告未履行合理勤勉取证义务,不符合上诉新证据采纳标准。
香港高院为何驳回:经济证明瑕疵与新证据未过三要件
(一)香港讼费担保与新证据的法律规则
香港法院处理讼费担保遵循固定裁判逻辑:
原告常住香港境外、本地无资产,法院倾向批准讼费担保;
原告主张担保扼杀诉讼,举证责任归于原告,需完整证明无任何筹资渠道;
上诉阶段采纳新证据必须同时满足Ladd v Marshall三项标准:合理努力无法提前获取、证据足以影响裁判、内容具备可信度。
(二)法院事实认定:经济证明瑕疵与回避前妻资产
无争议事实:原告长期在内地服刑、香港无资产;双方实体纠纷存在可争辩空间,不属于虚假诉讼。
原告经济证明存在多处重大瑕疵
长子第一份誓章表述前后矛盾,一边称亲友不敢出资,一边列明子女愿意提供帮助;银行贷款失败、房产无法二次抵押均无单据佐证;未提及前妻、次子经济状况与资助意愿。
第二份誓章依旧回避前妻。卷宗2016年会谈笔录显示,离婚多年的前妻持续跟进股权纠纷,名下存在未被没收资产,原告从未向其寻求资金支持。仅幼子、幼女书面拒绝资助,不足以证明所有亲属均无出资可能。原告此前多次筹措大额律师费、主动提出30万港元担保,证明具备一定筹款能力。仅能拿出20万港元,不能等同于完全无力凑齐100万担保金。
3.新证据全部不予接纳:未过 Ladd v Marshall 三要件
内地法律意见书:原告无法证明聆案官阶段无法聘请内地法律专家,且该法律观点不改变讼费担保的裁判走向。
长子第二份誓章:绝大部分事实发生在聆案官庭审前,原告未提前收集证据,未尽勤勉义务。两份材料均不满足新证据三要件。
(三)最终裁决:驳回上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驳回原告针对100万港元讼费担保令的主上诉。即便采信原告全部补充证据,上诉理由依旧不成立。
主上诉败诉后,不服暂缓裁定的上诉、三项附属申请全部失去审理意义,一并驳回。
诉讼费裁定(暂准):原告承担本次全部程序费用,包含主上诉、新证据申请、两项上诉、传票附属申请产生的所有律师费。原告7日内提交费用异议陈述,后续书面简易核算诉讼费。
赖昌星案的法律价值:讼费担保、新证据与跨境资产裁判口径
(一)境外原告诉讼费担保举证标准形成清晰指引
境外原告仅陈述自身无资产、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足以豁免讼费担保。主张担保扼杀诉讼,必须完整披露全部亲属、过往资助人的经济情况,并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所有潜在出资渠道均无法提供资金。
法院会全面核查当事人过往筹资记录。原告能够承担高额律师费、主动提供部分担保金,会直接削弱“无力筹款”主张的可信度。
当事人不得刻意隐瞒、回避有经济能力的近亲属。明知亲属持有可动用资产却未提出资助请求,相关经济困难主张不被法庭采信。本案前妻持有未查封资产却被原告完全忽略,成为法院驳回上诉的关键依据。
(二)明确上诉新证据的严格审查尺度
Ladd v Marshall三要件为硬性门槛。当事人上诉阶段补充的誓章、域外法律专家意见,若事实在下级聆讯前已客观存在,且无客观障碍提前收集,一律不予接纳。法院不接受“事后才找到证人、专家”这类缺乏书面佐证的单方说辞。
(三)厘清实体争议与程序担保的边界
即便原告实体诉求存在可争辩法律观点、不属于恶意诉讼,也不能豁免讼费担保义务。实体诉请具备表面合理性,仅为次要考量因素;核心审查重点始终是原告是否具备赔付被告诉讼费的资金保障。
(四)跨境资产案件司法实操参考
本案涉及内地刑事没收令、香港股权代持、跨境资金来源、两地证据效力交叉问题。法院区分实体权利认定与程序担保两个独立问题:内地没收令是否约束香港股权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影响法院在程序阶段下达讼费担保命令。境外服刑原告起诉香港本地资产,法院仍会适用本地民事诉讼担保规则,不会因原告人身受限直接放宽举证要求。
(五)统一亲属资助相关裁判口径
过往判例与本案形成完整逻辑链:原告曾长期依靠亲友资金进行诉讼,必须逐一证明所有资助人如今客观无力出资,不能仅笼统声称亲友不愿帮忙。主观不愿资助不构成豁免担保的理由,只有客观无出资能力才能获得法院考量。
本案对跨境股权信托架构搭建的重要启示
1.口头信托无法实现资产隔离与确权保障
本案所有纠纷根源,是双方仅存在口头信托约定,无规范书面信托文件。被告反手拿出签署在先、对价清晰的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直接否认代持信托关系。原告多年耗费大量资金诉讼,仍无法稳定证明信托存在。
若当年设立合规、书面化的标准信托架构,配套信托契约、资产交付凭证、受托人代持确认书,可从根源减少股权权属争议。法庭仅凭书面信托文件,即可初步确认实益归属,不会出现原被告对基础法律关系完全对立的局面。
2.合规信托可缓解本案两类核心难题
一是权属抗辩难题。正规信托会清晰区分法定所有权与实益所有权,受托人仅持名义股权,受益人权益单独列明。被告无法以“已支付对价、完整受让股权”作为抗辩理由,不会出现本案长达数年的实体确权拉锯。同时信托条款可单独约定跨境资产处置、受益权传承规则,针对内地刑事没收令、跨境资产执行的法律冲突,提前做出架构安排,减少后续法律辩论空间。
二是诉讼资金与讼费担保的潜在缓冲空间。完整信托架构内可留存独立信托资产,专门用于受益人后续维权、承担诉讼开支。一旦发生纠纷,信托自有资金可直接用于缴纳法院要求的讼费担保,无需原告四处向亲友筹款,也就不会出现本案因无法证明全部亲属无力出资,最终上诉被驳回的困境。
3.即便设立规范信托,也无法完全规避全部诉讼障碍
信托仅解决实体权属与资金储备问题,不能豁免香港民事诉讼的通用程序规则。即便存在有效信托,原告作为境外常住人士、香港无自有个人资产,被告依旧有权向法院申请讼费担保。只是依托信托内预留资产,原告可轻松满足担保金额要求,不会因资金不足导致诉讼被搁置。
4.非正式口头代持和标准信托存在本质区别
本案原告所称“信托”仅为口头君子协定,不属于香港法律认可的有效信托。无书面约定、无独立信托财产、无清晰受托人义务条款,本质只是简单股权代持。此类模糊安排,一旦双方关系破裂,必然同时爆发权属争议、时效争议、主体资格争议多重矛盾;而标准化离岸/香港信托具备完整法律框架,能隔离个人债务、刑事财产处置带来的冲击,大幅降低长期维权成本与程序风险。
文章来源:公众号「Law for Overseas」 @Law for Overseas。原文链接:赖昌星在香港请求确认一份尘封27年的信托
- 赖昌星在香港起诉韩国龙,请求确认昌明国际投资5200股股权的口头信托关系,却因无力缴付100万港元讼费担保被驳回主上诉,本文梳理案件始末与裁判逻辑。
- 香港高等法院认定赖昌星的经济困难证明存在多处瑕疵,且刻意回避前妻可动用资产;补充的内地法律意见书与长子誓章不满足上诉新证据三要件,全部不予接纳。
- 从1999年远华走私案发,到2012年终身监禁、没收全部财产,再到2024年赴港起诉股权代持,赖昌星这场跨越二十多年的纠纷,最终栽在程序性的讼费担保上。
- 原告主张1999年口头信托、被告代持5200股股权;被告拿出3000万元对价的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抗辩。本文拆解双方的实体与程序交锋及法院采信取舍。
- 境外原告诉请讼费担保豁免,仅称自身无资产、被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够。法院要求完整披露全部亲属与潜在资助人,并逐一证明无出资渠道,否则主张不被采信。
- 本案所有纠纷根源,是双方仅有口头信托约定、无书面信托文件。当关系破裂,权属、时效、主体资格争议同时爆发,本文由此谈跨境代持的架构风险。
- 梳理香港法院处理讼费担保的固定裁判逻辑:境外原告本地无资产倾向批准担保、扼杀诉讼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上诉新证据须过 Ladd v Marshall 三要件。
- 若当年设立书面信托并配套契约与交付凭证,既能减少股权权属争议,也能预留诉讼资金缓冲担保压力。但信托无法豁免香港民事诉讼的通用程序规则。
- 内地刑事没收令是否约束香港股权,属实体审理范畴;而讼费担保是程序问题,二者互不影响。法院不会因原告人身受限就放宽本地担保规则。
- 从瘦死的骆驼比马大的舆论围观,到法院对亲属资助口径的统一,赖昌星案为跨境资产纠纷、境外原告诉讼成本与信托架构搭建提供了清晰参照。






他侄子名下车多的离谱,孩子在北京住别墅上国际学校,没名没份那个楚林还眼巴巴的上去贴怎么可能没有钱不想支付罢了 他这个案子那么多年了,家族竟然还可以弄出一些诉讼企图收回当年投资的钱 真是瘦死的骆驼比马大
逻辑不通,不想支付还打这个官司干嘛?
诉讼费100多万,也是不小的一笔费用
回复 贾型森:他觉得被告会输,所以提出诉讼费担保。
回复 Law for Overseas:我没看懂,如果觉得自己能赢的话,出个诉讼费也不算什么大事
回复 贾型森:100万的诉讼费可能还是一笔不菲的支出
回复 Law for Overseas:是被告提出的吧!原告都拿不出钱怎么还自己提
回复 Law for Overseas:所以不是不想支付,是真的没这么多钱。亲戚也不看好能赢,不太想出钱支持打。
回复 Law for Overseas: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在国内有起诉权?
股权合法取得证明可以作为第一证据要件,对价证伪作为辅助证据要件。君子协议、誓章之类无法得到支持的东西不要作为主证据提出,打到了无法提供诉讼费担保地步就已经完全被动到家了。
是的
法务人员
赖啊,你还是卖油吧,要不然他们老是亏钱卖,太为难他们了
你可以说价格贵,但是人家一直没亏过.因为人家是上市公司,每年财报到目前来说是没亏过的。
那个时候有养路费啊,有车不开也得交钱
赖总走私打压油费没有错
5200股权现在值多少钱
可能有几个小目标
当年被告支付了3000万元,可想而知,现在的价值
遣返了怎么在香港,遣返回香港了
请律师了,人在牢里,律师到香港起诉,现在有大湾区律师互认。
这是被告在香港,所以在香港起诉的
赖总怎么连100万的保证金都拿不出来了。
现在叫星仔
想当年…
找侄儿要啊,侄儿现在和媳妇做直播赚钱了
哪个博主?
全部是隐匿的犯罪资金
这么多年了,现在来主张
前妻从法理上讲已经和赖没有关系了。她没有义务为赖出钱
但是这个股权追回来以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显然属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
是的。
他们两个以前什么关系?
香港的公司也就是赖昌星以前的资产。只不过别人给他代持的。因为他知道要被抓。所以没有签任何协议,只是口头代持。现在那边反悔了。
很有可能
在漳州养老
真的吗
法院己经判决赖的财产没收!这次应判决后归国家所有!
扎心了老铁
胡说八道
这是根据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写的。判决原文都有全部记录。
出来了?
好久回来了
现在还在里面 09年遣返回来得了 终身监禁
回复 珍稀时光的一角:大陆的无期徒刑不等于终身监禁,一般要实际服刑22~25年才能出来
不是被剥夺政治权利了
“2012年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其终身监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但是起诉权是个人的权利不是政治权利
看到赖总落难,想吞掉人家的资产啊,这个香港崽不地道
被告祖籍是内地福建的老乡,不过现在主要资产在香港,已经是港商了
可以找人搞掂…
香港早已不是当年那个
以后提高到一千万,一个亿,FY苍蝇都不敢飞进去了
黑吃黑
运去枭雄不自由
这个法院应该好好查查,如果是事实,都是赖的资产国家照样可以没收
虎落平阳被犬欺
欺负老赖呢
赖已经活够了,直接把不认账的干死呀
赖官司就算打赢钱拿到手,也会被没收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