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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香港追讨跨境资产股权纠纷:香港讼费担保规则与举证标准@Law for Overseas

赖昌星在香港请求确认一份尘封27年的信托

吐槽解读

这场跨越 27 年的股权官司,最后没打在”5200 股到底归谁”上,而是卡在一笔 100 万港元的讼费担保。赖昌星拿不出钱,本想靠”终身服刑、财产没收”证明自己确实无力负担,法院却盯住两处:卷宗里离婚多年的前妻持续跟进股权纠纷、名下还有未被没收的资产,原告却始终回避;此前又多次筹措大额律师费、主动提出过 30 万港元担保。经济证明一旦有瑕疵,”扼杀诉讼”的举证责任就落回原告自己身上。

更值得记的是程序与实体的分界:内地刑事没收令是否约束香港股权,属实体审理范畴;讼费担保是纯程序问题,两者互不影响,法院不会因原告人身受限就放宽本地担保规则。至于当年那份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信托文件的代持,关系一破裂,权属、时效、主体资格便同时爆雷——这正是本案给跨境资产架构最实在的一课。

5200 股股权之争:两条对立的权利链条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 昌明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5200 股原告:赖昌星主张 1999 年 7 月口头信托韩国龙以自身名义代持 5200 股请求确认信托关系 + 违反信托赔偿无力缴付 100 万港元讼费担保被告:韩国龙主张 1999 年 3 月正式转让协议支付 3000 万元对价取得实益所有否认信托;抗辩已过诉讼时效申请讼费担保获准争议标的:5200 股股权口头信托确权 vs 3000 万元对价实益所有香港高院:驳回主上诉及全部附属申请经济证明多处瑕疵、回避前妻可动用资产新证据未过 Ladd v Marshall 三要件;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图:赖昌星诉韩国龙 5200 股股权的两条权利链条与法院裁决

赖昌星诉韩国龙始末:27年口头信托与5200股股权之争

本案审理法院为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原告为赖昌星,被告为韩国龙。韩国龙系香港冠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著名福建商人。

表:赖昌星诉韩国龙案 — 项目 / 要点
项目 要点
案件 赖昌星诉韩国龙,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争昌明国际投资 5200 股股权归属
原告主张 1999 年口头信托,韩国龙代持股权;因无力缴付 100 万港元讼费担保,请求上诉救济
被告抗辩 已付 3000 万元对价取得实益所有权,不存在信托;且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定 经济证明多处瑕疵、回避前妻可动用资产、新证据不满足 Ladd v Marshall 三要件
判决结果 驳回主上诉及全部附属申请,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实务启示 口头代持不具确权与隔离效力;跨境资产应设书面信托架构
赖昌星
原告 · 远华集团主脑
2012 年判终身监禁、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主张 1999 年口头信托,因无力缴付 100 万港元讼费担保受阻
韩国龙
被告 · 香港冠城集团董事长
持 1999 年 3 月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主张已付 3000 万元对价取得法律及实益所有权
香港高等法院
原讼法庭 · 聆案官
2026 年 1 月 5 日下达 100 万港元担保令;3 月 6 日驳回暂缓执行;主上诉及新证据申请全部驳回
争议标的
昌明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5200 股股权
原告以 1999 年口头信托主张确权,被告持同年 3 月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主张已付 3000 万元对价取得法律及实益所有权

三方立场与法院裁决要点

1.赖昌星的前科:远华走私、遣返与终身监禁

赖昌星主导远华集团大规模走私、行贿公职人员,1999年内地启动“420专案”调查。他携妻子、三名子女经香港逃往加拿大。

加拿大引渡程序持续多年。2011年7月,赖昌星被遣返内地。2012年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其终身监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妻2005年与他离婚,三名子女在2009至2010年间离开加拿大。

2.2024年赴港起诉:5200股股权归属之诉

2024年9月,赖昌星在香港起诉韩国龙,核心标的是昌明国际投资有限公司5200股股权。

3.100万港元讼费担保令与暂缓执行被驳回

被告向聆案官申请讼费担保。2026年1月5日,聆案官下达担保令,要求赖昌星28日内缴付100万港元担保金,逾期全部诉求直接驳回。

赖昌星申请暂缓执行担保令,2026年3月6日被聆案官驳回。

赖昌星随后向高院副法官提起多层上诉及配套申请,本次庭审一并处理全部程序事项。

诉求与抗辩:口头信托确权 vs 3000万元对价实益所有

(一)赖昌星的主张:确认信托与违反信托赔偿

1.实体诉请:确认1999年口头信托并索偿

1999年7月,双方达成口头信托协议。韩国龙以自身名义代赖昌星持有案涉5200股香港公司股权。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信托关系,判令被告承担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

2.程序上诉:挑战100万担保令并补交新证据

主上诉:不服100万港元讼费担保令。同步提交新证据申请,材料包含内地法律专家张起淮出具的内地法律意见书、长子赖春伟2026年1月16日第二份誓章。原告主张内地没收令仅约束内地境内资产,不影响香港股权。

暂缓上诉:不服聆案官驳回暂缓担保令的裁定。

三项附属申请:暂缓执行拒暂缓裁定、延长缴交担保金期限、免除逾期缴付带来的诉请驳回制裁。

3.无力缴付担保:终身服刑、财产没收与筹资断绝

原告主张自身终身服刑、无收入、名下财产全部被没收,无力凑齐100万港元担保金。担保令会直接扼杀本次诉讼。原告长子提交两份誓章,陈述亲友、子女不愿或无力出资;此前资助案件的叔父被内地警方拘留,资金来源断绝。长子仅可在14日内拿出20万港元,远不足100万额度。原告曾主动提出30万港元阶段性担保,覆盖至案件管理会议。

(二)韩国龙的抗辩:实益所有、没收令与时效

1.实体抗辩:3000万对价取得实益所有

1999年3月双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被告支付3000万元人民币对价,完整取得股权法律及实益所有权,不存在信托约定。股权转让协议条款写明被告转股需要原告同意,仅为合同限制,不代表代持。

另外两点实体抗辩:内地刑事没收令覆盖原告全部财产,原告无资格主张境外股权权益;本案起诉时间距交易多年,已超过香港信托诉讼时效。

2.程序抗辩:隐瞒前妻资产、新证据未尽勤勉

讼费担保层面:原告虽服刑,但长期获得亲友、子女资金支持,本次诉讼已产生超40万港元律师费,侧面证明具备筹资渠道。原告刻意回避向前妻求助,卷宗记录前妻持有未被查封资产,且深度参与股权纠纷沟通,存在可靠资金来源。原告仅笼统陈述亲友不愿资助,无完整、可信书面证据佐证经济绝境。

新证据层面:内地法律意见书、第二份长子誓章本可在聆案官阶段提前取得,原告未履行合理勤勉取证义务,不符合上诉新证据采纳标准。

香港高院为何驳回:经济证明瑕疵与新证据未过三要件

(一)香港讼费担保与新证据的法律规则

香港法院处理讼费担保遵循固定裁判逻辑:

原告常住香港境外、本地无资产,法院倾向批准讼费担保;

原告主张担保扼杀诉讼,举证责任归于原告,需完整证明无任何筹资渠道;

上诉阶段采纳新证据必须同时满足Ladd v Marshall三项标准:合理努力无法提前获取、证据足以影响裁判、内容具备可信度。

(二)法院事实认定:经济证明瑕疵与回避前妻资产

无争议事实:原告长期在内地服刑、香港无资产;双方实体纠纷存在可争辩空间,不属于虚假诉讼。

原告经济证明存在多处重大瑕疵

长子第一份誓章表述前后矛盾,一边称亲友不敢出资,一边列明子女愿意提供帮助;银行贷款失败、房产无法二次抵押均无单据佐证;未提及前妻、次子经济状况与资助意愿。

第二份誓章依旧回避前妻。卷宗2016年会谈笔录显示,离婚多年的前妻持续跟进股权纠纷,名下存在未被没收资产,原告从未向其寻求资金支持。仅幼子、幼女书面拒绝资助,不足以证明所有亲属均无出资可能。原告此前多次筹措大额律师费、主动提出30万港元担保,证明具备一定筹款能力。仅能拿出20万港元,不能等同于完全无力凑齐100万担保金。

3.新证据全部不予接纳:未过 Ladd v Marshall 三要件

内地法律意见书:原告无法证明聆案官阶段无法聘请内地法律专家,且该法律观点不改变讼费担保的裁判走向。

长子第二份誓章:绝大部分事实发生在聆案官庭审前,原告未提前收集证据,未尽勤勉义务。两份材料均不满足新证据三要件。

(三)最终裁决:驳回上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驳回原告针对100万港元讼费担保令的主上诉。即便采信原告全部补充证据,上诉理由依旧不成立。

主上诉败诉后,不服暂缓裁定的上诉、三项附属申请全部失去审理意义,一并驳回。

诉讼费裁定(暂准):原告承担本次全部程序费用,包含主上诉、新证据申请、两项上诉、传票附属申请产生的所有律师费。原告7日内提交费用异议陈述,后续书面简易核算诉讼费。

赖昌星案的法律价值:讼费担保、新证据与跨境资产裁判口径

(一)境外原告诉讼费担保举证标准形成清晰指引

境外原告仅陈述自身无资产、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足以豁免讼费担保。主张担保扼杀诉讼,必须完整披露全部亲属、过往资助人的经济情况,并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所有潜在出资渠道均无法提供资金。

法院会全面核查当事人过往筹资记录。原告能够承担高额律师费、主动提供部分担保金,会直接削弱“无力筹款”主张的可信度。

当事人不得刻意隐瞒、回避有经济能力的近亲属。明知亲属持有可动用资产却未提出资助请求,相关经济困难主张不被法庭采信。本案前妻持有未查封资产却被原告完全忽略,成为法院驳回上诉的关键依据。

(二)明确上诉新证据的严格审查尺度

Ladd v Marshall三要件为硬性门槛。当事人上诉阶段补充的誓章、域外法律专家意见,若事实在下级聆讯前已客观存在,且无客观障碍提前收集,一律不予接纳。法院不接受“事后才找到证人、专家”这类缺乏书面佐证的单方说辞。

(三)厘清实体争议与程序担保的边界

即便原告实体诉求存在可争辩法律观点、不属于恶意诉讼,也不能豁免讼费担保义务。实体诉请具备表面合理性,仅为次要考量因素;核心审查重点始终是原告是否具备赔付被告诉讼费的资金保障。

(四)跨境资产案件司法实操参考

本案涉及内地刑事没收令、香港股权代持、跨境资金来源、两地证据效力交叉问题。法院区分实体权利认定与程序担保两个独立问题:内地没收令是否约束香港股权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影响法院在程序阶段下达讼费担保命令。境外服刑原告起诉香港本地资产,法院仍会适用本地民事诉讼担保规则,不会因原告人身受限直接放宽举证要求。

(五)统一亲属资助相关裁判口径

过往判例与本案形成完整逻辑链:原告曾长期依靠亲友资金进行诉讼,必须逐一证明所有资助人如今客观无力出资,不能仅笼统声称亲友不愿帮忙。主观不愿资助不构成豁免担保的理由,只有客观无出资能力才能获得法院考量。

本案对跨境股权信托架构搭建的重要启示

1.口头信托无法实现资产隔离与确权保障

本案所有纠纷根源,是双方仅存在口头信托约定,无规范书面信托文件。被告反手拿出签署在先、对价清晰的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直接否认代持信托关系。原告多年耗费大量资金诉讼,仍无法稳定证明信托存在。

若当年设立合规、书面化的标准信托架构,配套信托契约、资产交付凭证、受托人代持确认书,可从根源减少股权权属争议。法庭仅凭书面信托文件,即可初步确认实益归属,不会出现原被告对基础法律关系完全对立的局面。

2.合规信托可缓解本案两类核心难题

一是权属抗辩难题。正规信托会清晰区分法定所有权与实益所有权,受托人仅持名义股权,受益人权益单独列明。被告无法以“已支付对价、完整受让股权”作为抗辩理由,不会出现本案长达数年的实体确权拉锯。同时信托条款可单独约定跨境资产处置、受益权传承规则,针对内地刑事没收令、跨境资产执行的法律冲突,提前做出架构安排,减少后续法律辩论空间。

二是诉讼资金与讼费担保的潜在缓冲空间。完整信托架构内可留存独立信托资产,专门用于受益人后续维权、承担诉讼开支。一旦发生纠纷,信托自有资金可直接用于缴纳法院要求的讼费担保,无需原告四处向亲友筹款,也就不会出现本案因无法证明全部亲属无力出资,最终上诉被驳回的困境。

3.即便设立规范信托,也无法完全规避全部诉讼障碍

信托仅解决实体权属与资金储备问题,不能豁免香港民事诉讼的通用程序规则。即便存在有效信托,原告作为境外常住人士、香港无自有个人资产,被告依旧有权向法院申请讼费担保。只是依托信托内预留资产,原告可轻松满足担保金额要求,不会因资金不足导致诉讼被搁置。

4.非正式口头代持和标准信托存在本质区别

本案原告所称“信托”仅为口头君子协定,不属于香港法律认可的有效信托。无书面约定、无独立信托财产、无清晰受托人义务条款,本质只是简单股权代持。此类模糊安排,一旦双方关系破裂,必然同时爆发权属争议、时效争议、主体资格争议多重矛盾;而标准化离岸/香港信托具备完整法律框架,能隔离个人债务、刑事财产处置带来的冲击,大幅降低长期维权成本与程序风险。

文章来源:公众号「Law for Overseas」 @Law for Overseas。原文链接:赖昌星在香港请求确认一份尘封27年的信托

读者热评
秋满七慕浙江

他侄子名下车多的离谱,孩子在北京住别墅上国际学校,没名没份那个楚林还眼巴巴的上去贴怎么可能没有钱不想支付罢了 他这个案子那么多年了,家族竟然还可以弄出一些诉讼企图收回当年投资的钱 真是瘦死的骆驼比马大

贾型森海南

逻辑不通,不想支付还打这个官司干嘛?

Law for Overseas作者

诉讼费100多万,也是不小的一笔费用

Law for Overseas作者

回复 贾型森:他觉得被告会输,所以提出诉讼费担保。

贾型森海南

回复 Law for Overseas:我没看懂,如果觉得自己能赢的话,出个诉讼费也不算什么大事

Law for Overseas作者

回复 贾型森:100万的诉讼费可能还是一笔不菲的支出

涛声依旧河南

回复 Law for Overseas:是被告提出的吧!原告都拿不出钱怎么还自己提

贾型森海南

回复 Law for Overseas:所以不是不想支付,是真的没这么多钱。亲戚也不看好能赢,不太想出钱支持打。

cz陕西

回复 Law for Overseas: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在国内有起诉权?

南山松广东

股权合法取得证明可以作为第一证据要件,对价证伪作为辅助证据要件。君子协议、誓章之类无法得到支持的东西不要作为主证据提出,打到了无法提供诉讼费担保地步就已经完全被动到家了。

Law for Overseas作者

是的

陳福建

法务人员

K生的开心日记甘肃

赖啊,你还是卖油吧,要不然他们老是亏钱卖,太为难他们了

金牛座广东

你可以说价格贵,但是人家一直没亏过.因为人家是上市公司,每年财报到目前来说是没亏过的。

一棵小杨树²⁰²⁵山东

那个时候有养路费啊,有车不开也得交钱

你甜不甜嘛河南

赖总走私打压油费没有错

涛声依旧河南

5200股权现在值多少钱

ray广东

可能有几个小目标

Law for Overseas作者

当年被告支付了3000万元,可想而知,现在的价值

高老庄上门女婿河南

遣返了怎么在香港,遣返回香港了

Lee江西

请律师了,人在牢里,律师到香港起诉,现在有大湾区律师互认。

Law for Overseas作者

这是被告在香港,所以在香港起诉的

陈恒曜福建

赖总怎么连100万的保证金都拿不出来了。

A 世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

现在叫星仔

Christana新疆

想当年…

C的糖贵州

找侄儿要啊,侄儿现在和媳妇做直播赚钱了

随缘随意882广东

哪个博主?

聆石轩安徽

全部是隐匿的犯罪资金

Christana新疆

这么多年了,现在来主张

爱悦时光的快乐星球福建

前妻从法理上讲已经和赖没有关系了。她没有义务为赖出钱

涵蓉广西

但是这个股权追回来以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显然属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

Law for Overseas作者

是的。

Hogan中国香港

他们两个以前什么关系?

倚楼听风雨广东

香港的公司也就是赖昌星以前的资产。只不过别人给他代持的。因为他知道要被抓。所以没有签任何协议,只是口头代持。现在那边反悔了。

Law for Overseas作者

很有可能

信心+基石=成功福建

在漳州养老

#福建

真的吗

公路行者广东

法院己经判决赖的财产没收!这次应判决后归国家所有!

与君同行127广西

扎心了老铁

郝顶雄福建

胡说八道

Law for Overseas作者

这是根据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写的。判决原文都有全部记录。

巽小兔河北

出来了?

A.福乐家居装饰材料山东

好久回来了

珍稀时光的一角广东

现在还在里面 09年遣返回来得了 终身监禁

涵蓉广西

回复 珍稀时光的一角:大陆的无期徒刑不等于终身监禁,一般要实际服刑22~25年才能出来

二斗米…山东

不是被剥夺政治权利了

泡泡福建

“2012年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其终身监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Law for Overseas作者

剥夺政治权利,但是起诉权是个人的权利不是政治权利

ZGL江西

看到赖总落难,想吞掉人家的资产啊,这个香港崽不地道

Law for Overseas作者

被告祖籍是内地福建的老乡,不过现在主要资产在香港,已经是港商了

汉方为源福建

可以找人搞掂…

罗航浙江

香港早已不是当年那个

乔安的理想国广东

以后提高到一千万,一个亿,FY苍蝇都不敢飞进去了

吴福建

黑吃黑

隔壁老杨安徽

运去枭雄不自由

国泰民安4396河南

这个法院应该好好查查,如果是事实,都是赖的资产国家照样可以没收

钟山行者的奇妙旅程福建

虎落平阳被犬欺

99787黑龙江

欺负老赖呢

陈彦百(雪松)广东

赖已经活够了,直接把不认账的干死呀

云上寻踪的寻觅记江苏

赖官司就算打赢钱拿到手,也会被没收掉吧?


  1. 赖昌星在香港起诉韩国龙,请求确认昌明国际投资5200股股权的口头信托关系,却因无力缴付100万港元讼费担保被驳回主上诉,本文梳理案件始末与裁判逻辑。
  2. 香港高等法院认定赖昌星的经济困难证明存在多处瑕疵,且刻意回避前妻可动用资产;补充的内地法律意见书与长子誓章不满足上诉新证据三要件,全部不予接纳。
  3. 从1999年远华走私案发,到2012年终身监禁、没收全部财产,再到2024年赴港起诉股权代持,赖昌星这场跨越二十多年的纠纷,最终栽在程序性的讼费担保上。
  4. 原告主张1999年口头信托、被告代持5200股股权;被告拿出3000万元对价的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抗辩。本文拆解双方的实体与程序交锋及法院采信取舍。
  5. 境外原告诉请讼费担保豁免,仅称自身无资产、被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够。法院要求完整披露全部亲属与潜在资助人,并逐一证明无出资渠道,否则主张不被采信。
  6. 本案所有纠纷根源,是双方仅有口头信托约定、无书面信托文件。当关系破裂,权属、时效、主体资格争议同时爆发,本文由此谈跨境代持的架构风险。
  7. 梳理香港法院处理讼费担保的固定裁判逻辑:境外原告本地无资产倾向批准担保、扼杀诉讼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上诉新证据须过 Ladd v Marshall 三要件。
  8. 若当年设立书面信托并配套契约与交付凭证,既能减少股权权属争议,也能预留诉讼资金缓冲担保压力。但信托无法豁免香港民事诉讼的通用程序规则。
  9. 内地刑事没收令是否约束香港股权,属实体审理范畴;而讼费担保是程序问题,二者互不影响。法院不会因原告人身受限就放宽本地担保规则。
  10. 从瘦死的骆驼比马大的舆论围观,到法院对亲属资助口径的统一,赖昌星案为跨境资产纠纷、境外原告诉讼成本与信托架构搭建提供了清晰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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